(2017)赣1129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森魁与程碧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魁,程碧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955号原告:王森魁,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程碧波,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王森魁与被告程碧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森魁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碧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森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魁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森魁负担。审判员 刘水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进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