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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邢加林、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加林,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王保成,王清霞,临邑宝成纺织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邢加林,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被执行人:王保成,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清霞,女,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临邑宝成纺织品厂。法定代表人:王保成,总经理。邢加林与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王保成、王清霞、临邑宝成纺织品厂民间借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鲁14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保成、王清霞、临邑宝成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告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王保成、王清霞、临邑宝成纺织品厂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王保成、王清霞、临邑宝成纺织品厂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临邑宝成纺织品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对王保成、王清霞每人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保成、王清霞、临邑宝成纺织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临邑宝成纺织品厂名下车辆已被轮候查封,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保成、王清霞名下房产已被轮候查封,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邢加林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萍也未能提供王保成、王清霞、临邑宝成纺织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申请执行人邢加林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萍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邢加林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