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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州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锦州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辛,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现羁押于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本院在执行(2016)辽071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锦州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