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共计98900元(第一次划拨26200元,第二次划拨22700元,第三次划拨5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66900元,另案支付王某甲案件款25000元,另案支付李某某案件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