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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秦德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秦德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07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负责人:高新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郭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德运,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秦德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后收取8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人民陪审员  汪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旭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