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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红斌诉杨益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斌,杨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190号起诉人沈红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林朝敏,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杨益,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第三人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四川省警官学校.法定代表人杨恩。2017年7月19日,本院收到沈红斌的起诉状,诉称:第三人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1月20日,股东为杨益、杨涛(后改名为杨恩)、丁振川。2006年4月20日经数轮变更后,股东为邹译萱、杨涛(后改名为杨恩)、沈红斌,其中股东邹译萱为显名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益,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命杨益为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2016年3月31日杨益因涉嫌职务侵占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被采取强制措施。此后起诉人沈红斌了解得知,杨益利用担任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虚构德阳市宏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3789896.75元土石方工程的事实(该3789896.75元土石方工程发票为伪造的发票),后通过多次转账,最后将3789896.75元与2007年7月16日由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转入华润公司账户的500万元一同,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以华润公司与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往来款的名义转入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50万元,于2007年7月16日分两次(一次450元,一次90万元)转入华创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德阳证券部共计540万元,该540万元于当日进入杨益的股票账户,于2007年7月16日转入杨益个人账户65万元,于2007年8月22日转入成都中诚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255万元。至此,杨益完成了侵占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3789896.75元的行为。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3789896.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为2273938.05元(按年利率6%,从2007年7月16日起算至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为2273938.05元),上述款项暂合计为6063834.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沈红斌诉杨益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起诉人杨益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进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本案起诉人所诉事实与被起诉人涉嫌刑事犯罪系同一事实,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对沈红斌的民事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沈红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春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