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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富锦市江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刘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江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刘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681号原告富锦市江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锦市中央大街144号。法定代表人:孙丽,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珍,女,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刘贵强,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锦市江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江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富锦市江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秀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