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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与王治撒、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王治撒,洪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222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一区宋康路27号。负责人:罗宏伟,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认东,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任,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王治撒,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洪强,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诉被告王治撒、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以被告王治撒、洪强以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