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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正国与被告刘维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国,刘维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4号原告刘正国,男,1948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告刘维臣,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国与被告刘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国夫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