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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祁泰化学有限公司与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李元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祁泰化学有限公司,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李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502号原告:内蒙古祁泰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武杨,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委托代理人:朱文元,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内蒙古祁泰化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波,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被告:李元波,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河北省故城县人,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祁泰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李元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幸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