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紫军、杜荣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紫军,杜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川县成北新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玺原。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被执行人杜紫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杜荣科,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3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紫军、杜荣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杜荣科、杜紫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