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青龙冯英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青龙,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青龙,男,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冯英,女,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青龙、冯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青龙、冯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