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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月辉与被执行人宫起龙、大连起龙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月辉,宫起龙,大连起龙工程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884号申请执行人侯月辉。被执行人宫起龙。被执行人大连起龙工程物资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宫起龙、大连起龙工程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