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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杨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华,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华,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杨健,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陈明华与杨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健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健名下的牌号为鄂Q×××××的车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