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莹、高立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高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高立山,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莹与被执行人高立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4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高立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高立山在本院有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立山在本院(2017)鲁0784民初2414号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款47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