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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剑锋与詹照谷、洪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锋,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3126号原告:张剑锋,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詹照谷,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洪辉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马秀琼,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张剑锋与被告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詹照谷、洪辉杰以缺乏资金为由,于2013年9月1日出具借据向其借款150,000元。借款后,詹照谷、洪辉杰仅按口头约定的利率支付一年利息,之后经其多次催讨本金和利息,均推托不予以偿还。马秀琼系洪辉杰的配偶,理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未作答辩。张剑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张剑锋的身份情况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资料查询结果、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以此证明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的身份情况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一张,以此证明詹照谷、洪辉杰于2013年9月1日出具借据向张剑锋借款150,000元。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以此证明张剑锋于2013年9月2日履行出借借款义务。本院认为,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张剑锋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符合主体资格的事实,应予采信。证据3、4均系原件,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詹照谷、洪辉杰向张剑锋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日,詹照谷、洪辉杰共同向张剑锋出具借款150,000元借据一张。次日,张剑锋通过银行卡卡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150,000元汇入詹照谷账户。借款后,詹照谷、洪辉杰未能偿还借款,张剑锋遂于2016年11月9日诉至本院。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洪辉杰与马秀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詹照谷、洪辉杰结欠张剑锋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詹照谷、洪辉杰未能偿还张剑锋借款,侵害了张剑锋的合法权益。张剑锋要求詹照谷、洪辉杰偿还借款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之债务系发生在洪辉杰与马秀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洪辉杰、马秀琼夫妻共同债务,马秀琼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张剑锋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詹照谷、洪辉杰、马秀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洁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方守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影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