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尚方食品有限公司与许文俊、宁波海曙烨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尚方食品有限公司,许文俊,宁波海曙烨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4946号原告:杭州尚方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0390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打石漾路*号。法定代表人:钱慧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梁,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宁波海曙烨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40509292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弄*号1844广场**层****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汉城。原告杭州尚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文俊、被告宁波海曙烨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尚方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艳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