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四宝、张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四宝,张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四宝,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张路,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宝、张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3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