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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王照平与钟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平,钟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王照平,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钟裕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王照平与钟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字4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由本院依法查封钟裕华所有的粤MWZ6**号小轿车一辆(登记机关查封)外,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依法查封钟裕华所有的粤MWZ6**号小轿车一辆(登记机关查封)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2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