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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刘正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刘正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1023号被告: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住所地:隆德县城关镇星火村。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正西,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与被告刘正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正西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温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