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刘正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刘正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1023号被告: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住所地:隆德县城关镇星火村。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正西,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与被告刘正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正西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温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