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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仁宇、陈景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仁宇,陈景福,赵爱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仁宇,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翰丹,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景福,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爱妹,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再审申请人徐仁宇与被申请人陈景福、赵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浙0382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浙0382民申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仁宇以误认陈景福、赵爱妹为债务人,原审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申请人陈景福、赵爱妹同意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徐仁宇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浙0382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再审申请人徐仁宇负担。审 判 长  陈庆林审 判 员  徐劲风人民陪审员  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