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艾文亮与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文亮,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244号原告:艾文亮,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刘海燕,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艾文亮与被告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艾文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艾文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