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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艾文亮与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文亮,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244号原告:艾文亮,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刘海燕,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艾文亮与被告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艾文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艾文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