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字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字1006号原告:李某,××族。被告: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裴治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