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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明康商贸有限公司、曹县开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明康商贸有限公司,曹县开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5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明康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县开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临沂市明康商贸有限公司与曹县开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