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宁、孙守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孙守森,陈延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7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女,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守森,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平度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延秋,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孙守森、陈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