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生与卢怀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生,卢怀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701号申请执行人:梁生,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卢怀旭,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本院在执行梁生与被执行人卢怀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以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