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苏兵与包平、张学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兵,包平,张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85号原告:苏兵,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进军,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平,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学梅,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梁占宁与被告包平、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小丽书 记 员 金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