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治国、王忠平、李晓春、贺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治国,王忠平,李晓春,贺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16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北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治国,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市被告:王忠平,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市被告:李晓春,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市被告:贺霞,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治国、王忠平、李晓春、贺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高瑞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