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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099张宏祥与徐汉军、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祥,徐汉军,陈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099号原告:张宏祥,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玉,男,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被告:徐汉军,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陈爱萍,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祥诉被告徐汉军、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宏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