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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侯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侯平,陈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马侯平。被执行人陈昕,;被执行人高晓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侯平与被执行人陈昕、高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02民初138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