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辉、杨国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辉,杨国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辉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胜,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赵辉因与被上诉人杨国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杨漫涛,被上诉人杨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杨国胜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错误,其依法维权,不存在任何过错;2、杨国胜的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不应支持。杨国胜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杨国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辉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605.8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国胜系茵悦世家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赵辉系该小区的物业代表,2016年7月7日16时41分许,在驻马店市××城区××路南段××世家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因物业问题杨国胜、申保军与赵辉和陈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相互殴打,杨国胜与赵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杨国胜受伤后于2016年7月7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救治,杨国胜伤情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2016年7月19日出院,共住院12天,杨国胜支出医疗费3888.69元。庭审中杨国胜提交交通费票据40张合计600元。双方发生纠纷后,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并于2016年8月3日作出老公(治)行罚决字[2016]0093号和0103号、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保军、杨国胜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分别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三日,并各处罚款500元。对赵辉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另查明,杨国胜系驻马店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地点在驻马店市××城区乐山××段茵悦世家小区,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本案杨国胜、赵辉相互殴打,致使杨国胜受伤的事实清楚,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予以采纳,赵辉应当对杨国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杨国胜在事故中也受到行政处罚,且其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故应减轻赵辉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杨国胜自行承担损失的70%,赵辉承担杨国胜损失的30%。杨国胜的各项损失包括:一、医疗费,因杨国胜提交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251.5元的医疗费票据为复印件,且赵辉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杨国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3888.69元,由杨国胜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为证,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每天计20元,计算12天;三、营养费120元,每天计10元,计算12天;四、护理费,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服务行业收入30482元/年计算,计算12天,计1002.15元(30482元/年÷365天×12天);五、误工费,按照杨国胜工资3500元/月计算,计12天,计1400元(3500元/月÷30天×12天);六、交通费,根据杨国胜提供票据酌定为300元,以上费用共计6950.84元。赵辉承担杨国胜损失的30%,计2085.2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国胜各项损失2085.25元。二、驳回原告杨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赵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国胜负担35元,被告赵辉负担1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赵辉上诉称原判认定错误,其依法维权,不存在任何过错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辉和杨国胜因物业问题发生纠纷乃至口角、殴打,双方本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地解决纠纷,但双方均未能冷静、理智地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从而导致双方矛盾升级,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认定杨国胜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认定赵辉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双方在纠纷中均存在一定过错,被生效的行政处分决定书所认定,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判认定赵辉承担杨国胜损失30%的责任正确,对赵辉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辉上诉称杨国胜的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不应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系杨国胜实际损失,杨国胜入院治疗12天,护理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依法应予支持,赵辉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亦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