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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化柱诉李殿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柱,李殿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094号原告:杨化柱。被告:李殿想。杨化柱诉李殿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化柱撤诉。案件受理费645.75元减半收取322.87元,申请费60元,由杨化柱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