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化柱诉李殿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柱,李殿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094号原告:杨化柱。被告:李殿想。杨化柱诉李殿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化柱撤诉。案件受理费645.75元减半收取322.87元,申请费60元,由杨化柱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