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迈与黄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迈,黄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190号之二申请人:郑迈,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爱飞,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担保人:XX,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本院在审理郑迈与黄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爱飞的财产在167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迈以其与担保人XX共同所有的房屋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爱飞房屋拍卖所得案款在167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