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3006号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9796,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综合大楼303室。法定代表人:杨全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芬,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384293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42号。法定代表人:田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贺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242220X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泰伯花苑40号。法定代表人:赵胜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翠,该公司员工。原告无锡市华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与被告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华艺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元(此款已由华艺公司预交),由华艺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