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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健申请认定周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健,周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4民特16号申请人:张健,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申请人:周霞,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代理人:周世银,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人张健申请认定周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健称,周霞系张健妻子,2016年11月16日,周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李雪梅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井研县三江镇国道213线1164KM+300M处相撞,造成周霞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霞受伤当天被送往井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2月21日,出院诊断为: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底开放性骨折;3、肺挫伤;4、双侧胸腔创伤性少量积液;5、右侧第4肋骨闭合性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裂伤。发生交通事故前周霞身体及精神状态完全正常;出院后,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霞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目前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目前其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周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霞称,张健是周霞丈夫、周世银是周霞父亲。周霞在三江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前周霞与张健在西藏开餐厅,现在周霞和父母住在一起住在父母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法自己上厕所、吃饭需要别人照顾;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对方当事人信息、周霞住院治疗情况、与张健结婚和生育子女等情况,周霞称不记得、不知道,现在记不住事情,经常头晕、做噩梦;对于张健申请宣告周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霞表示没有意见。周世银称,周霞系周世银女儿、张健系周世银女婿。2016年11月16日周霞从马踏出发骑摩托车到千佛,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周霞受伤当天就到井研县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12月21日出院。周霞与张健以前都在西藏打工、从事餐饮行业,周霞以前身体很健康,没有疾病,性格也很好,爱说话,很开朗,和朋友、邻居都相处得很好;发生交通事故后,周世银将周霞接到井研县千佛镇汤家寺村3组29号家中照顾,现在周霞生活上需要人护理照顾,饭要给她提前做好,吃饭可以自己吃,基本可以自己穿衣服,洗漱、上厕所等其他的生活起居还是需要人在旁边看着,和她说话她有时候晓得,有时候不晓得。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霞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目前其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周世银同意宣告周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周霞,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建设街XX号附XX号,系张健之妻子、周世银之女儿。2016年11月16日,周霞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井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底开放性骨折;3、肺挫伤;4、双侧胸腔创伤性少量积液;5、右侧第4肋骨闭合性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裂伤。2017年5月23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7]精鉴字第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霞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目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2017年6月20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7]精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霞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目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周霞智能缺损,日常生活无法完全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经司法鉴定周霞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目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目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张健申请认定周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永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家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