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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滕某、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滕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802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滕某,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徐某,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滕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滕某、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王亮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