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滕某、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滕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802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滕某,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徐某,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滕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滕某、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王亮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