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一民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民,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199号原告:吴一民,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住安徽省天长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文明,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法定代表人:蒋万建,董事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吴一民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一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