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朋、苗俊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苗俊刚,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445号申请人:赵朋,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光,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苗俊刚,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赵朋与苗俊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苗俊刚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交易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赵朋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俊刚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及他项权设立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朋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