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41 杨敏申请执行杨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苗族,1974年7月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杨燕,女,汉族,1973年4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原告杨敏与被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杨燕差欠原告杨敏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被告限于2016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负担,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杨燕逾期未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敏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杨燕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燕差欠申请执行人杨敏借款本金57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共计57650元,被执行人杨燕自愿从2021年1月开始每月扣取其工资3000清偿该债务,直至该案债务清偿完毕为止。本案执行费755.00元,被执行人杨燕已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杨敏同意被执行人杨燕的还款意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杨燕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敏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承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