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解四、陈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四,陈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635民督1号申请人:解四,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蠡县。被申请人:陈彬,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住蠡县。申请人解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解四称,2013年,被申请人陈彬借申请人解四款430000元,经催要,被申请人陈彬于2014年3月21日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据,此款被申请人陈彬一直拖延不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陈彬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陈彬给付欠款,申请人解四提交欠条一张。要求被申请人陈彬给付申请人解四借款人民币4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请人解四人民币430000元。申请费2583元,由被申请人陈彬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亚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