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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577号原告:陈某1,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2,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钰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