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刘金全与扎鲁特旗信用合作联社鲁北镇信用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全,扎鲁特旗信用合作联社鲁北镇信用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365号原告:刘金全,男,4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扎鲁特旗信用合作联社鲁北镇信用社,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负责人:白玉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全诉被告扎鲁特旗信用合作联社鲁北镇信用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金全负担。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木其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