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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徐某超、许某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超,许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014-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超,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许某群,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徐启超与许合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商水县人民法院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因身份证号与姓名不一致,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