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家源、柯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源,柯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源,男,1960年7月生,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柯加明,男,1959年4月生,汉族,住青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作出(2017)冀0922执943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柯加明在青县康泰养老护理中心的工资45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加明在青县康泰养老护理中心的工资4500元的扣留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