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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家源、柯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源,柯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源,男,1960年7月生,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柯加明,男,1959年4月生,汉族,住青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作出(2017)冀0922执943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柯加明在青县康泰养老护理中心的工资45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加明在青县康泰养老护理中心的工资4500元的扣留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