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雪颖与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颖,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123号原告:王雪颖,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向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海韵苑30号楼,机构代码69544312-2。法定代表人:杨明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法定代表人:宋作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道,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慧,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颖诉被告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颖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雪颖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郑桂珍人民陪审员 唐万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