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赵趁君与许昌正业地产有限公司、马晋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趁君,许昌正业地产有限公司,马晋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赵趁君,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许昌正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马晋普被执行人:马晋普,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趁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正业地产有限公司、马晋普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趁君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