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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米建成与吴康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建成,吴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40号原告米建成,男,住瓜州。被告吴康友,男。本院在执行米建成与吴康友订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艳军代理审判员  陈 典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