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志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110号原告吴志军,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98号。负责人查治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献、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志军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