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1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甄景钊与梁荣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景钊,梁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甄景钊,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梁荣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甄景钊与被执行人梁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荣俊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1209.06元,该款已被本院扣划,收取50元执行费后余款1159.06元划给申请执行人,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余下欠款8890.94元,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10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