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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五五优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纳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五五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纳士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1790号原告:深圳市五五优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海城路村荣大厦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57142Y。法定代表人:朱菊瑜。委托代理人:蔡尧钊,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英纳士电气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二路新健兴工业区2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80480F。法定代表人:李朝晖。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五五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英纳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五五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3.9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096.98元。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雨林 来源: